人資類管理辦法[4]:員工特別休假規定
員工特別休假規定
1、
為使員工的特別休假請假有所遵循,特定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全公司所有員工。
3、權責規定:
3.1.管理部:
負責記錄員工特別休假天數與休假情況。
3.2.其他部門主管:
於員工提出特別休假的要求時,視生產情況作出審核。
4、名詞解釋:
無。
5、管理程序:
5.1.員工在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以年度末為準)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休假天數規定如下:
5.1.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5.1.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5.1.3.五年以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5.1.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5.1.5.凡於年度中到職者,其休假天數之計算,係依到職月份為基準,於年資滿一年後,
再按其到職月份依下列之規定辦理特別休假。
到職月份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一 | 十二 |
休假天數 | 6 | 5 | 5 | 4 | 4 | 3 | 3 | 2 | 2 | 1 | 1 | 0 |
5.2. 從業人員服務未滿一年,不得享有特別休假或預先請假。
5.3. 凡因故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其間不予特別休假。
5.4. 特別休假由管理部於每年十二月份將員工次年各月可休假天數彙整,呈總經理特准公告,
並填於請註於請假卡。
5.5 . 特別休假之核定,由各單位依工作需要,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實施,但因配合公司生產
需要時,均不得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
5.6. 員工於特別休假前,應按員工請假規定之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5.7. 凡申請特別休假,均應於事先提出,並經核准後生效,違反上述規定者,不以特別休假論。
5.8 . 特別休假最多一次得連續請三天,出國者可請五天。
5.9 經核准特別休假,因故未休假者,應於事前辦理銷假手續。
5.10凡經核准之特別休假,不列入考績記錄,亦不影響年終獎金。
5.11同一單位或同一生產線,二人以上申請特別休假,必需經過主管協調後,視生產情況
核准其可休假與否。
5.12員工特別休假應於每年度內休完,未休完者不補發薪資。
6、相關文件:
6.1 員工請假管理辦法(SA3-02-006)
6.2 員工工作規則(SA3-02-016)
6.3 勞動基準法(政府公佈最新版本) ---- 如有抵觸時,以此法規定為準。
7、相關表單:
無。
8、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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