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財類管理辦法[4]:供應商評選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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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兆旻 [廖秋陽] 目前為 長洪武術中壢訓練所 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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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評選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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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1.瞭解供應商之能力及潛力,藉以適切配合公司的生產。
1.2.掌握供應商的經營及配合概況,確保其所生產的產品品質。
1.3.促進供應商的組織、生產、管理邁向合理化以配合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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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2.1.本辦法適用於管理部採購單位評選新的供應商及對已納入
交貨之供應商之定期評價之作業。2.2.本辦法所稱之供應商包括原物料供應商、製程中外加工廠商
、貨運行、設備、零配件供應商。 -
權責規定:
3.1.業務部進出口:
負責有關國外採購供應商之評選與評價考核作業。
3.2.管理部採購:
負責國內採購供應商之評選與評價考核作業。
3.3.品保部:
負責協助管理有關供應商在品質相關之評選與評價作業。
3.4.廠務部生管:
負責協助管理有關供應商交貨(期)相關評選與評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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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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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5.1.尋求供應商之原則:
5.1.1材料或零件用量不足經濟產量時。
5.1.2.材料或零件之生產具有專門技術或專利者。
5.1.3.本公司現有技術或設備無法生產者。
5.1.4.其他材料,原料需要量變化厲害者。
5.2.合格供應商選擇之基準:5.2.1.本公司合格供應商,除必須有公司或工廠登記證之外,
另可以下列任何方式之組合以確定其能力。
(1) 針對其能力及品質系統經現場實地評鑑合格者。(2)經試用其材料經判定合格者。
(3)根據類似產品之檢驗紀錄。(4)客戶推薦。
5.3.供應商之評選(參考附件1流程說明):5.3.1. 本公司所有供應商之尋找,開發及評分,概由管理部採購承辦人員主辦,
但也可由其他部門人員向管理部採購承辦人員推薦之。5.3.2. 於本辦法公佈之前既有合作之供應商可依據上列5.1.、5.2.條之基準,
經認定後納入「合格供應商名冊」(附表4)。5.3.3. 新開發而有可能與本公司合作之供應商,由採購承辦人員事先填妥
「供應商基本資料表」(附表1)並向主管報備。5.3.4. 供應商之資料經總經理核准後,則可依第5條款之基準來做合格供應商之
判定如為5.1.、5.2.之認定者必須取得相關紀錄以作證明,如為5.1.條需做
實質鑑定時,則由管理部採購單位與新開發供應商作正式調查安排。5.3.5. 評選人員在執行評分時依公司所設計之「新供應商評選表」(見附表2、3)
逐一評定。5.3.6. 評選人員評分後,各評分表要加以總合或平均,必要時得由管理部召開
討論協調會,以決定該供應商在各項評核上之最終得分及總合。5.3.7. 對於新開發供應商之評定如下:
得分
評定
結果
80分以上
優
同意合作
70-79分
甲
同意合作
60-69分
乙
有條件同意
59分以下
不合格
不同意合作
5.3.8 .每一次的評核都應總結為下述三種處置之一:同意、不同意或有條件的同意,
給與有條件之同意乃是基於供應商將採取矯正措施以減少問題或詬病。5.3.9. 管理部承辦人員於評核後一週內將評定結果以「行文用書」簡要書字,
並附評核表呈報採購上級主管及經理簽核後定案。5.3.10. 對於供應商評選之結果,不論同意合作與否,均應於十天內以書函
或行文用書向該供應商連絡說明必要時得隨函附上評選表,使其瞭解實際狀況。5.3.11. 凡經公司評選合格之供應商,管理部應建立正式「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同
附表1),並建立「合格供應商名冊」(見附表4),以供管理之用。
5.4.供應商之評價與管理 (參考附件2流程說明):5.4.1.凡與本公司合作之所有合格供應商列入評價管理,但文具用品、五金用品
及市售標準品廠商除外。5.4.2.評價項目:
NO.
評價項目
品質
(配分)
交期
(配分)
協調性
(配分)
評價
單位
區分
1
1.1.供料廠商
1.2.外購成品廠商
1.3.委外加工廠商
送貨/批合格率
(40)
準時率
(40)
配合度
價錢條件
異常處理程度
(20)
1.1.採購
1.2.品保
1.3.生管
2
2.1.貨運行、快遞
公司
2.2.報關行
2.3.空(海)運公司
服務品質優良率
(40)
準時率
(40)
配合度
價錢條件
異常處理程度
(20)
業務部
3
3.1.維修設備
供應商
3.2.生產設備或附屬設備之廠商
送貨/批合格率
(40)
準時率
(40)
配合度
價錢條件
異常處理程度
(20)
1.1.業務部
1.2.管理部
5.4.3. 評價基準:
(1) 品質:
送貨批合格率(%)=良批數/交貨批數(%)
服務品質優良率(%)=服務優良次數/委託服務次數(%)
得分 = 40 分 * 批數合格率(或優良率)
(2) 交期:
準時率(%)=準時批數/交貨批數(%)=準時服務批數/委託服務次數(%)
得分 =40 分 * 準時率
(3) 協調性:
評價單位承辦人員依評價期間對供應商在配合度、電話聯絡、
價格合理程度及問題解決對策處理程度等事項,分別給予主觀之評分,原則如下:
協調性
得分
佳
16-20
可
11-15
差
6-10
劣
0-5
5.4.4 評分及等級:
(1)總評分總評分=品質得分+交期得分+協調性得分。
(2)供應商等級評定:分 數
≧90
80-89
65-79
64以下
等 級
優
甲
乙
丙
5.4.5. 評價流程與結果處理:
(1) 供應商每季評價一次 (即每年1、4、7、10月等月份作評價)。
(2) 各評價單位之承辦主管或人員需每季評價月的10日以前,
將評價結果列於「供應商評價表」(見附表5) 中。(3)「供應商評價表」經主管審查再轉總經理核准後,依公司
「品質記錄管理辦法」(SA1-01-002)保存供查。(4) 各供應商之評價結果,必要時以「行文用書」通知供應商作
為參考使用。
(5) 非獨佔性往來之供應商,若連續三次之評價均在丙等以下,
則由評價單位提出簽呈,依法除名不予繼續合作,唯有特殊
理由或狀況者,不在此限。(6) 連續二次經評價列為甲等以上者,則列為免詢價優先採購及
加強合作之供應商。
6. 相關文件:
6.1.採購管理辦法 (SA3-04-001)
6.2.品質記錄管理辦法 (SA1-01-002)
7. 相關表單:7.1.供應商基本資料表 (附表1)。
7.2.新供應商評選表(製造業用) (附表2)
7.3.新供應商評選表(服務業用) (附表3)
7.4.合格供應商名冊 (附表4)
7.4.供應商評價表( 附表5)
8.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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