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類管理辦法[9]:不合格品管制處理辦法
不合格品管制處理辦法
1、目的:
確保不合格品管制之落實,以避免因作業疏失而導致不當之使用。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進料、製程或檢驗發現之不合格品及客戶抱怨之退回產品。
3、權責規定:
3.1. 廠務部倉管:
負責進料檢驗及不合格品之整理、聯絡、提報。
3.2. 品保部:
負責各階段不合格品之監督和管制措施。
3.3. 廠務部:
負責生產加工不合格品之修理、重製、選別與報廢處理。
4、名詞解釋:
4.1. 不合格品:
未能符合所規定要求之原物料、零件或產品。
4.2. 特採:
原物料或成品經判定不合格,但在使用上不影響功能,勉強可以被接受使用者。
5、管理程序:
5.1. 不合格品可能發生之階段:
5.1.1. 進料檢測。
5.1.2. 製程檢測。
5.1.3. 成品檢測。
5.1.4. 客戶抱怨之退回品。
5.2..不合格品之處置與隔離:
5.2.1. 發現或發生不合格品時,需填具相關報告,並據實填記其處置狀況,
其相關報告如下:
(1) 進料檢測時:進料檢驗表。
(2) 製程及成品檢測時:品質異常矯正及預防處理單 (附表1) 。
(3) 客戶抱怨退品時:客戶抱怨矯正及預防處理單。
5.2.2. 對不合格品應予以標示,並置於不良品區予以區隔後,再進行後續處理作業。
5.2.3. 不合格品之標示,應黏貼於明顯處,以利識別。
5.2.4. 經判定之不合格品,不得逕行使用或出貨。
5.2.5. 凡經不良標示後之不合格品,應依其階段性,由其權責單位進行管制處理,
品保單位則予以監督其作業之執行。
5.3. 各階段不合格品之處置:
5.3.1. 進料不合格品:
(1) 倉管依公司「進料(接收)檢驗辦法」(SA3-06-001)判定不合格品,
並填報相關報表。
(2) 不合格品由品保部判定「不合格」,但在配合生產狀況下,得由
採購或廠務部門向上級提出「特採」或「選別使用」。
(a) 若為特採時,則依公司「特採管理辦法」(SA3-06-004)之規定
處理之。
(b) 若為本廠派員「選別」使用時,則必須在驗收單上註明選別
工時,以向供應商作扣款之依據。
(3) 對於判定為「不合格」而無法特別處理之不合格品,採購應盡速
連絡供應商,辦理退貨或派員處理,且以不影響生產為原則。
(4) 若為客戶供料發生之不合格品則應交由倉管通知客戶,並禁止進一
步使用,待客戶決定後,再行處置作業。
5.3.2. 製程不合格品:
(1) 各有關製程檢查人員,在製程中發現有超出允收水準或非偶發之
不合格品時,應立即聯絡品保人員開立「矯正及預防處理單」
(附表1),依「品質異常矯正處理辦法」(SA3-06-007)之規定作鑑別
與對策,同時要將該製程不合格品依第6條之規定置放不良區,
等待後續處理。
(2) 在製程中所發生之不合格品,依「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之
鑑定審查結果,得依下列方式擇一進行處理:
(a) 申請特採。
(b) 修理。
(c) 選別。
(d) 報廢。
(3) 經判定選別、修理,由品保部以「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連絡製
造部門,負責全數修理、選別,並視其數量,於限期內完成。
(4) 經選別或修理後之產品需經品保單位複檢合格後進行後續作業,並在
流程單註明再檢記錄。
(5) 經判定報廢之不合格品,應定區存放,於適當時間填寫「報廢單」
(附表 2)加以報廢處理。
(6) 品保單位需對製程不合格品,進行監督其處置情況。
5.3.3. 成品檢驗不合格品:
(1) 同5.3.2.(1)在發現不合格品時,需填「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
(2) 經判定不合格時,不得入庫,且需標示不良品,等待判定處理。
(3) 在成品檢測中所發生之不合格品,依「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之
鑑定審查結果,得依下列方式擇一進行處理:
(a) 申請特採。
(b) 修理。
(c) 選別。
(d) 報廢。
(4) 有關上列5.3.3(3)(b)-(d)之處理方式請參考5.3.2.(3)-(6)之說明。
(5) 經判定為修理或特採交貨之不合格品,若在訂單或合格中有所要求
時,須事先 報請客戶或其代表同意特採,始得執行之,同時在交
貨單上需加以註明特採或修理之狀況,以顯示實際之情況。
(6) 有關上列修理或特採之不合格現象之鑑定與預防再發對策,直接以
公司內部「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處理之,如客戶有要求時,
得送交客戶備查。
(7) 品保部需對成品檢驗不合格品之處理,進行監督其處置之情況。
5.3.4.客戶報怨之不合格品:
(1) 接到客戶之抱怨時,立即填寫「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依公司
「客戶抱怨處理辦法」(SA3-05-002) 處理之。
(2) 因客戶抱怨所退回之不合格品,依「矯正及預防處理單」(附表1)之
判定,得作下列方式處理:
(a) 申請特採。
(b) 修理。
(c) 選別。
(d) 重製。
(3) 有關上列5.3.4.(2)(a)-(d)之處理方式可依公司「品質異常矯正處理
辦法」(SA3-06-007) 之規定處理,或參考5.3.2.(3)-(6)說明辦理。
(4) 品保單位需對客戶抱怨之不合格品之處理,進行監督其處置之
情況。
6、相關文件:
6.1. 進料(接收)檢驗辦法 (SA3-06-001)
6.2. 特採管理辦法 (SA3-06-004)
6.3. 品質異常矯正處理辦法 (SA3-06-007)
6.4 .客戶抱怨處理辦法 (SA3-05-002)
7、相關表單:
7.1. 矯正及預防處理單 (附表1)
7.2. 報廢單 (附表2)
8、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