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類管理辦法[10]:檢驗、量測與試驗設備管理辦法
廖兆旻 [廖秋陽] 目前為 長洪武術中壢訓練所 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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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量測與試驗設備管理辦法 [ 廖兆旻 提供參考 ]
1、 目的:
為加強維護本公司所使用之檢驗、量測與試驗設備應有之精確度,以保證經測試之產品
符合客戶的要求,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的所有檢驗、量測與試驗設備。
3、權責規定:
3.1. 品保部:
為檢驗、量測與試驗設備之管制部門,處理及維修設備之管制及修復之事宜。
3.2. 使用部門或個人:
3.2.1. 設備由單一或固定之使用者使用時,使用人即個人,亦為該設備之保管人。
3.2.2. 單位內共同使用之設備使用人則以單位表示,同時以該單位主管為保管人。
4、名詞解釋:
4.1. 校驗:
一種比較過程,將一未知量測設備之量測參數準確值,藉已知且更準確值之量測系統,
得以確定或修正並因此可追溯至上一級的量測標準系統。
5、管理程序:
5.1. 產品量測規定:
5.1.1. 各使用部門需依產品品質特性測定值與所需的精確度選用適當的測試設備。
5.1.2. 所選用測試設備之使用狀況需能確保量測之不定性已確知,且與產品所需測定能
力相一致。
5.1.3. 各測試設備使用部門人員依上述原則,在有採購測試設備需求時向採購申補之,
其有關採購作業,依公司「採購管理辦法」(SA3-04-001)辦理之。
5.1.4. 測試設備在購入驗收完成後,應由管理部編入財產編號,並且登錄在「測試設備
暨量具管理表」(見附表1) 中。
5.1.5. 各測試設備除上述之建卡編號之外,另需統計全公司之明細,由管理部製作「測
試設備暨量具一覽表」(見附表2)以作管制用。
5.1.6. 各測試設備,原則上儘量集中存放於檢測室並專人保管,對於小型的儀器特別是
置放於現場者,為避免不當之調整,須整齊排放置於可加鎖的櫥櫃內。
5.1.7. 在存放測試設備時,應避免重物擠壓置放或置於不平整之台面上。
5.1.8. 對於重要或操作較為複雜之測試設備,如:BM7等,使用部門得制訂「作業指導
書」連帶說明該設備之保養方式(見附表3)以供使用人員參考。
5.2.校驗規定:
5.2.1. 各測試設備或儀器經驗收設表建檔後,將其相關表單明細影印一份,通知品保部
以便著手進行該件設備之校驗計劃。
5.2.2. 校驗類別:
(1) 自校 (內校):
凡在公司自校者,均應制定該測試設備之「校驗標準」(見附表4)。
(2) 外校:
標準器及公司無法校驗之測試設備得送外校驗,外校時以經國家或國家實驗室
認証登錄之機構為主,舉例如下:
(a) 工研院量測中心
(b)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 中央標準局
(3)消耗性的測試設備或精確度要求不高者以免校。
5.2.3. 品保部應於每年年底,排定次年之「設備校驗計劃表」 (見附表5),並依表列時間,
根據規定執行校驗作業。
5.2.4. 所有測試設備,包括測試軟、硬體可追溯到國際使用或國家認可之標準有關之合格
設備比對或校驗,若無此項標準,則校驗部門應制定該項測試設備之「校驗標準」
(見附表4) 並依標準作自校。
5.2.5.各項設備在完成校驗後,不論外校或內校均應取得或填寫「校驗報告表」(見附表6)
並將表列數值與「允收標準」比較,判定合格堪用與否。
5.2.6.校正狀況之標識:
(1) 經校驗合格之測試設備得貼上「校驗合格證」(見附件1-1)。
(2) 校驗過期、故障或報廢之測試設備得貼上「禁止使用」(見附件1-2)。
(3) 免驗之測試設備得貼上「免校驗」(見附件1-3)。
5.2.7.各測試設備若有搬運更動位置時,需重新作查核,以確保其準確度與適用性。
5.2.8.各測試設備需依其校驗標準之環境需求,在測試或校驗後加以保存儲藏,以確
保其準確度與適用性。
5.2.9.在測試設備中,凡用作適當檢驗型式之測試硬體或軟體等,在發到各部門使用之
前,需由品保部鑑定、查核其驗證產品之允收能力並以「行文用書」提報鑑定結果。
經確認其允收能力足夠時,才可正式使用。
5.2.10.上述之測試軟、硬體,品保部應制定其驗證產品允收能力之查驗範圍與頻次並依
規定實施查核記錄於「量具管理表」(參見表1)中。
5.2.11.當本公司客戶要求驗證測試軟、硬體之運作功能是否適當時,品管部得提出該測
量設計之原始資料或數據加以說明之,以取得客戶之信賴。
5.2.12.若發現某試驗設備校正失效時,對該項設備所檢驗之產品之有效性,品保部應加
以評估結果,以「行文用書」報告之。
6、相關文件:
6.1. 採購管理辦法(SA3-04-001)
6.2. 品質系統規劃辦法(SA3-01-003)
7、相關表單:
7.1. 測試設備暨量具管理表 (附表1)。
7.2. 測試設備暨量具一覽表 (附表2)
7.3. 作業指導書 (附表3)
7.4. 校驗標準 (附表4)
7.5. 設備校驗計劃表 (附表5)
7.6. 校驗報告表 (見附表6)
8、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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