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類管理辦法[7]:職薪管理辦法
職薪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使公司職薪合理化,以確立本公司員工之職位等級及其所核定之薪資,使適人適職,
適才適薪,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同仁。
3、權責規定:
3.1.管理部:
負責公司職務及薪資之規劃、溝通、執行以及修正事項。
3.2.其他部門:
負責配合公司職薪政策與向部屬溝通協調之工作。
3.3.總經理:
負責公司薪資政策之相關決定事項。
4、名詞解釋:
無。
5、管理程序:
本公司員工之職稱規定如下:
5.1.主管人員:
(1)一級單位主管: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理、廠長、副廠長等。
(2)二級單位主管:課長。
(3)基層單位主管:組長 。
5.2.非主管人員:
(1)工程(生產)人員:工程師,技術員。
(2)管理(庶務)人員:管理師,辦事員。
5.3.其詳細內容,以圖表說明如下:
系統 | 公 司---------部---------課---------組---------員 | ||||||||
組 | 層 | 經 營 層 | 管 理 層 | 督導 | 作 業 層 | ||||
織 |
| 一 級 | 二 級 | 基層 | 作 業 | ||||
級 | 單 位 | 單 位 | 單位 | 單 位 | |||||
工生 | 工 | 高工 | 工 | 助工 | 高技 | 技 | 助技 | ||
職 | 總程 | 程 | 程 | 程 | 術 | 術 | 術 | ||
程產 | 師 | 級師 | 師 | 理師 | 級員 | 員 | 理員 | ||
管庶 | 管 | 高管 | 管 | 助管 | 高辦 | 辦 | 助辦 | ||
位 | 總理 | 理 | 理 | 理 | 事 | 事 | 事 | ||
理務 | 師 | 級師 | 師 | 理師 | 級員 | 員 | 理員 | ||
職 | 主 | 董 總 副 | 經 副 廠 副 | 課 | 組 | ||||
事 經 | 廠 | ||||||||
稱 | 管 | 長 理 總 | 理 理 長 長 | 長 | 長 |
5.4.職務派任時,各職位之人員得依其專長派任適當之職務,其規定如下:
5.4.1.總工程師(管理師),高級工程師(管理師)得派任經理、副理、廠長、副廠長等職務。
5.4.2.工程師(管理師)得派任,課長。
5.4.3.助理工程師(管理師),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得派任組長職務。凡職務未達派任資格,
因實際需要,提升擔任較高職務者,得先行代理,俟職位晉升符合派任資格後,始
予正式派任。
5.5.各級人員之任免程序如下:
5.5.1.經理、副理、廠長、副廠長:由總經理任免之
5.5.2.課長:由經理或副)廠長提請總經理任免之。
5.5.3.組長:由課長提請經理或(副)廠長轉總經理任免之。
5.5.4.工程師,管理師:新進時,由管理部依照編制名額,經甄選擇優呈准總經理後任用之
,內部調升時,由管理部依其能力成績及有關資格條件,簽請經理核轉總經理派任之
,免職時亦同。
5.5.5.技術員,辦事員:新進時,由管理部依照編制名額及有關資格條件,經甄選擇優呈准
經理任用之,免職時亦同。
5.6. 本公司員工職等,職級依其職務之規定,計分為十二等二十四級,其職等規定如下:
職 等 | 職 稱 |
12 | 總 經 理,副 總 經 理 |
11 | 總工程師(管理師),經 理,副 理 |
10 | 廠長、副廠長 |
09 | 高級工程師(管理師) |
08 | 工程師(管理師),課 長 |
07 | 工程師(管理師),課 長 |
06 | 助理工程師(管理師) |
05 | 助理工程師(管理師) |
04 | 高級技術員(辦事員),組 長 |
03 | 高級技術員(辦事員),組 長 |
02 | 技 術 員,辦 事 員 |
01 | 助 理 技 術 員 |
5.7.新進人員之敘等標準:
5.7.1. 普通敘等標準:
類 | 學 | 男 役 畢 | 男 未 役 | 女 | |||
別 | 歷 | 等 | 級 | 等 | 級 | 等 | 級 |
1 | 大 學 日 間 部 相 關 科 系 | 5 | 9 | 5 | 8 | 5 | 7 |
2 | 大 學 夜 間 部 相 關 科 系 | 5 | 7 | 5 | 6 | 5 | 5 |
3 | 大 學 日 間 部 一 般 科 系 | 5 | 5 | 5 | 4 | 5 | 3 |
4 | 大 學 夜 間 部 一 班 科 系 | 5 | 3 | 5 | 2 | 5 | 1 |
5 | 三 專 有 關 科 系 | 10 | 8 | 10 | 7 | 10 | 7 |
6 | 二 專 有 關 科 系 (日 間) | 10 | 7 | 10 | 6 | 10 | 6 |
7 | 二 專 有 關 科 系 (夜 間) | 10 | 6 | 10 | 5 | 10 | 5 |
8 | 五 專 有 關 科 系 | 10 | 5 | 10 | 5 | 10 | 4 |
9 | 三 專 一 般 科 系 | 10 | 4 | 10 | 3 | 10 | 3 |
10 | 二 專 一 般 科 系 | 10 | 3 | 10 | 2 | 10 | 2 |
11 | 五 專 一 般 科 系 | 10 | 2 | 10 | 1 | 10 | 1 |
12 | 高 工,高 職 | 11 | 4 | 11 | 2 | 11 | 1 |
13 | 普 通 高 中 | 11 | 4 | 11 | 2 | 11 | 1 |
14 | 國 中 及 以 下 | 12 | 6 | 12 | 3 | 12 | 1 |
註:(1)學歷程度應為已畢業。
(2)有關科系指:化工、機械、工業工程、工業管理、企管、電算、會計、會統、
電機等與工作性質相近似者。
(3)雇用大專畢業未役男性員工,其敘等起薪以個案處理,但不得高於已畢業役男
之等級,如擔任現場操作時,比照高工,高職之敘等。
5.7.2.特別任用敘等:如因公司特別需要,經簽呈總經理核準專案聘任者,不受前項限制。
5.7.3.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得用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間及工作條件,
以契約定之。
5.8.晉升:
5.8.1.職級晉升;每年依考績辦理,優等升三級,甲等升二級,乙等升一級,丙等不升級,
丁等降一級。若職等晉升至該職等最高級,而又無法升等者,其應晉升部份,僅以年
資津貼發給。
5.8.2.職等晉升;合於下列條件者,得予以晉升職等:
(1)連續三年考績,二次優等,一次甲等以上。
(2)連續四年考績,一次優等,三次甲等以上。
晉升職等時,其薪資由原職等職級換算成新職等之最接近職級後,依新職等升級;
已辦晉升職等者,其考績不得重複計算。
5.8.3.職務晉升;由單位主管簽報,惟需有編制內職務出缺,且擬予晉升人員之職等適任於該
該職務之職等。
5.8.4.特別晉升;如因公司需要或有特別功績,經簽呈總經理核準者,不受上列各限制。
5.8.5.職等,職務晉升核決權限;凡符合第5.8.2、5.8.3.條規定之晉升條件者,其晉升程序及
核決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高 工 管 | 工 管 | 助 工 管 | 高 技 辦 | 技 辦 | 助 技 辦 | ||
原 職 位 | 程 理 | 程 理 | 程 理 | 術 事 | 術 事 | 術 事 | |
級 師 師 | 師 師 | 理 師 師 | 級 員 員 | 員 員 | 理 員 員 | ||
工 管 | 高 工 管 | 工 管 | 助 工 管 | 高 技 辦 | 技 辦 | ||
晉 升 職 位 | 總 程 理 | 程 理 | 程 理 | 程 理 | 術 事 | 術 事 | |
師 師 | 級 師 師 | 師 師 | 理 師 師 | 級 員 員 | 員 員 | ||
核 | 組 長 | 立 案 | |||||
決 | 課 長 | 立 案 | 立 案 | 立 案 | 審 核 | ||
權 | 經 理 | 立 案 | 審 核 | 審 核 | 審 核 | 核 決 | |
限 | 管 理 部 | 會 同 | 會 同 | 會 同 | 會 同 | 會 同 | 會 同 |
總 經 理 | 核 決 | 核 決 | 核 決 | 核 決 | 核 決 |
5..8.6.技術員調升為工程師,辦事員調升為管理師,除必須具備第 8.2. 條之晉升資格標準外
並須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擔任四等以上工作二年以上者。
(2)所具專業知識,經甄試認定可相當於大學畢業之學識者。
(3)工作優異,最近三年有一年考績列為甲等。
5.8.7.晉升辦理:
(1)從業人員職位晉升由管理部於每年年度考績評核後統一辦理。
(2)從業人員在本年度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消者,翌年不得晉升職位。
(3)從業人員本年度年終考績被列為乙等(含)以下者,翌年不得晉升職位。
5.8.8.晉升限制條件:
(1)各部門職位晉升,應受編制之限制,如編制已額滿時(其編制另訂之),雖符合
本辦法規定之晉升條件,仍不予晉升職位。
(2)從業人員在本年度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消者,翌年不得晉升職位。
(3)從業人員本年度年終考績被列為乙等(含)以下者,翌年不得晉升職位。
5.9.薪津:
5.9.1.本公司員工薪資結構計分底薪,年資津貼,主管津貼,職務津貼,生產獎金,全勤
獎金等項,合並計算後發給。
5.9.2.底薪依各員核定之職等,職級發給(參見附件1)。
5.9.3.年資津貼以進廠服務滿一年為基準,每年再以考績結果,依附件2-1標準核
發累計之(但經驗薪可往前追溯而加以核給之)。
5.9.4.本公司員工之職務津貼分主管職務津貼及工作職務津貼二項擇一發給(參照附件2-2,2-3)
5.9.5.生產獎金,全勤獎金之計算標準及其核定方式另定之。
6、相關文件:
6.1.全勤獎金發給辦法(SA3-02-008)
6.2. 員工考績評核辦法(SA3-02-009)
6.3.生產獎金施行辦法(SA3-02-010)
7、相關表單:
無。
8、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施行,如有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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